新修订《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服务记录良好志愿者,优先录聘 发布日期:2019-11-20

■本报记者 王海燕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志愿服务信息定期发布

     在昨天举行的市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副局长蒋蕊表示,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不再保留现行《条例》中关于市志愿者协会统筹协调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定;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民政部门是志愿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蒋蕊表示,将依法行政,会同市精神文明办、市教委、市司法局、市红会、市工青妇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本市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立法调研了解到,目前本市有“上海志愿者网”“公益上海”“志愿中国(上海站)”等多个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由于信息数据标准不同,没有具体的共享办法,难以互联互通。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共享,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依法给予志愿者信用激励

     此前审议中,有代表对本市所有公办医疗机构提供优先就医优待提出异议,也有部门对涉及基本社会保障的就业服务优待在操作性上提出疑问。

     市人大社建委认为,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是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但这些不同意见也应予重视。要按照上位法鼓励给予优待的要求,把握好“自愿”和“无偿”的导向,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于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予以优先安排。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来源:解放日报)